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其法制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