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