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中小河流系统治理,规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提升防洪减灾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指导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依托全国水利一张图,统一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河流及项目信息入库上图,根据需要同步建设中小河流监测预警设施,提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数…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总体目标、任务和布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逐河流治理方案,跨省… 第七条 根据总体方案,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原则上以5年为编制周期,确定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的阶段目标和任务。依据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 第八条 实施方案内的项目依据河流治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可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 第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应… 第三章 年度任务管理 第十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实施治理河流和项目清单,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综合考虑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治理任务建议和流域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经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提出分省年度治理… 第十二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入库,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 第十三条 各地要保障财政投入,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中小河流治理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对跨汛期施工项目,应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 第十九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更新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逐级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五章 验收销号管理 第二十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 第二十一条 逐河流治理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跨省河流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相关省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分省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 第二十三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中小河流治理及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将中小河流治理逐河流治理实施、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备案、年度治理任务及投资完成情况作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下一年度任务安排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投资建设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