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中小河流治理及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治理任务销号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