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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分省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 第二十三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中小河流治理及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将中小河流治理逐河流治理实施、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备案、年度治理任务及投资完成情况作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下一年度任务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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