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