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更新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逐级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