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年度任务管理 第十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实施治理河流和项目清单,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综合考虑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治理任务建议和流域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经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提出分省年度治理… 第十二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入库,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 第十三条 各地要保障财政投入,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中小河流治理资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