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年度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年度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入库,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完成河流及项目信息上图。已入库上图的河流和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复核,由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