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实施治理河流和项目清单,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8月上旬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纳入年度治理任务建议的河流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河流及其项目已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
河流原则上具备3年内完成整河流治理的条件;
项目在占地、移民、环保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并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近年重大洪涝灾害频发,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优先纳入年度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