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成果1个月内报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河流的应同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通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报备项目验收资料文件,并更新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