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中央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第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第四章 资产评估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报说 4.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