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