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