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财政部对申请资料合规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财政部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