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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第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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