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资产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