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