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产权变动文件;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上一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