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产权变动文件;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上一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