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