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