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