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