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中央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 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