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