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