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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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