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
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
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