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商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