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 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