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