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发布机关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效力 已失效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中國人民政協)為全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旨在經過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團結,去團結全中國各民主階級、各民族,共同努力,實行新…

第二章 参加單位及代表

第二條 凡贊成本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参加中國人民政協;個人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議邀請者,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 第三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由上屆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定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協商定之。 第四條 凡經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各參加單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實行的義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政協的参加單位或代表或全國委員會委員,如有違反中國人民政協的組織法、共同綱領或重要決議而情節嚴重者,得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或全國委員會視其情節嚴重的程…

第三章 全體會議

第六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全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召集之。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職權如左: 第八条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須有参加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九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主席團,由全體會議選舉之。主席團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第十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全體會議選舉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選任之。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下,設秘書處。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議事規則,由主席團制定之。

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三條 在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設立全國委員會,其職權如左: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及候補委員,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之;其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選任之。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下,設秘書處。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條例,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之。

第五章 地方委員會

第十八條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決議,得設立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為該地方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協商並保證實行決議的機關。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制定或批准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組織法經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