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凡經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各參加單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實行的義務。
凡参加中國人民政協的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對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所通過的決議如有不同意時,除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負責遵行不得違反外,其有不同意見得保留之,以待下屆會議提出討論;如對重要決議根本不同意時,有聲請退出中國人民政協的自由。
凡参加中國人民政協的民主黨派或人民團體,對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所通過的決議如有不同意時,除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負責遵行不得違反外,其有不同意見得保留之,以待下屆會議提出討論;如對重要決議根本不同意時,有聲請退出中國人民政協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