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二章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参加單位及代表 第二條 凡贊成本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参加中國人民政協;個人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議邀請者,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 第三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由上屆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定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協商定之。 第四條 凡經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各參加單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實行的義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政協的参加單位或代表或全國委員會委員,如有違反中國人民政協的組織法、共同綱領或重要決議而情節嚴重者,得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或全國委員會視其情節嚴重的程… 第一條 目录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