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二章 参加單位及代表 第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五條 第二章 参加單位及代表 第五條 中國人民政協的参加單位或代表或全國委員會委員,如有違反中國人民政協的組織法、共同綱領或重要決議而情節嚴重者,得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或全國委員會視其情節嚴重的程度,分別予以警告,撤換代表,撤銷委員資格或撤銷参加單位等處分。由全國委員會所給予的處分,如被處分者不服,得向下屆全體會議提出申訴。 第四條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