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全體會議 第六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全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召集之。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職權如左: 第八条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須有参加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九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主席團,由全體會議選舉之。主席團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第十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全體會議選舉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選任之。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下,設秘書處。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議事規則,由主席團制定之。 第五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