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三章 全體會議 第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六條 第三章 全體會議 第六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全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召集之。 第三章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