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七條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職權如左:
制定或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
制定或修改由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義的綱領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制定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就有關全國人民民主革命事業或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決議案。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
選舉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