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凡贊成本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参加中國人民政協;個人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議邀請者,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全體會議,並得被選為全國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