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二章 参加單位及代表 第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三條 第二章 参加單位及代表 第三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由上屆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定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協商定之。 第二條 目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