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及候補委員,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之;其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之。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