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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三條 在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設立全國委員會,其職權如左: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及候補委員,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之;其名額由每屆全體會議臨時規定之。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選任之。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下,設秘書處。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條例,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之。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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