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選任之。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下,設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