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在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設立全國委員會,其職權如左:

保證實行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及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協商並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案;

協助政府動員人民參加人民民主革命及國家建設的工作;

協商並提出参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單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的聯合候選名單;

協商並決定下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参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並召集之;

指導地方民主統一戰線的工作;

協商並處理其他有關中國人民政協内部合作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