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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地方委員會

第十八條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決議,得設立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為該地方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協商並保證實行決議的機關。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的組織條例,由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制定或批准之。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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