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決議,得設立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為該地方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協商並保證實行決議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