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第三节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报告。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 第四节 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公司获准开办发行债券业务后,申请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节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六节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七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