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