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九十九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