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九十九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