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